问题 | 受让方式获取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
释义 | 一、受让方式获取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受让方式获取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属性是继受取得。在公司成立时认购股权的,属于原始取得。股权对外转让,转让人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权益的种类有什么 股东权益具体包括:分红、选择管理者、表决、优先购买权、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等。且前述的相关文件一般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 三、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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