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跑路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
释义 | 一、借款跑路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借款跑路一般不属于欺诈行为。借钱跑路了的解决方式:借款人失踪的,债权人可以向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清偿。如果欠款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一方失踪的,配偶就有为对方还债的义务;或者债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债权人再向财产代管人请求债务履行。 二、起到法律效力的借款条怎么写 借款条具备以下内容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则有法律效力: 1.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 2.借款的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限、还款日、利息等; 3.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三、借款和借款合同的关系 借款和借款合同的关系是两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局,说明双方当事人关系约定的成立;都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等的协议。 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等。 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单一,只能是货币;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则包括货币和其他“种类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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