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当程序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当程序方法是什么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是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执行解除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标准 1.保证金的起点为1000元。 2.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刑罚条件、变通条件、程序条件。 刑罚条件是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变通条件是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程序条件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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