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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完整流程
释义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完整流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流程:
    1.当事人提交书面的伤残评定申请;
    2.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3.交通管理部门将伤残评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二、不满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准备材料清单
    法律网提醒,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伤残鉴定申请书;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病历本;
    4.就诊记录;
    5.手术记录;
    6.检查检验材料;
    7.需要的其它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十一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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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