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利请求无效婚姻的确认 |
释义 | 一、谁有权利请求无效婚姻的确认 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有: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是什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3.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 4.侵害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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