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方法 |
释义 | 一、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方法 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方法为: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合同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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