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补充侦查以几次为限
释义
    一、补充侦查以几次为限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可以补充侦查的情形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三、补充侦查时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名字、住址,对其身份不明的,应当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请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1: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