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审理吗 |
释义 |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审理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重新审理。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仍应开庭审理。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仍应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简易程序在哪些情况下应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简易程序中的调解是怎样的 易程序中的调解如下: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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