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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释义
    一、哪些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法律网提醒您,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什么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有保护期限吗
    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一般是五十年。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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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