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一、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三、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 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4.适用时间不一样。先诉抗辩权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诉讼时效抗辩则要在时效经过后才能适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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