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
释义 |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要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采矿权合作合同可以约定以采矿权报批为生效条件。 案例:2006年,樊某与**煤矿签订《协议》,约定:因**煤矿资金不足,双方共同开采、经营管理和销售**煤矿的煤碳;合同签订后樊某向**煤矿支付保证金500万元;**煤矿将现有机械设备移交给樊某,樊某享有自主开采、管理、生产、销售的权利;**煤矿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对开采及生产进行监督。叶某为**煤矿提供担保。 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煤矿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2011年11月,昆明仲裁委作出140号裁决:解除《协议》;**煤矿和叶某在扣除樊某应付其应得利润后,支付给樊某应付的款项。 上述仲裁案受理过程中,叶某另就《协议》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昆明仲裁委受理后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于2012年7月作出149号裁决:确认《协议》无效,叶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经樊某申请,149号裁决被昆明中院撤销。 2012年2月,叶某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140号裁决,主要理由是:《协议》因涉及矿山承包而非合作开发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叶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叶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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