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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义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释义
    一、名义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名义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有效的,前提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对进行交易的事项进行初步确定;
    2.通知各个股东,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
    股权转让的条件有:
    1.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依法享有股权;
    2.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被冻结的股权不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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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