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
释义 | 一、建筑区域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什么义务 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共同管理的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在对于房屋建筑外的共享部分,一般业主也有权利还有义务。如果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这个时候,除了房屋本身的面积之外,其他的共有部分也会一并的转让。 ![]() 三、业主共有权益有哪些 业主权益包括: 1.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3.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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