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的义务吗 |
释义 | 一、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的义务吗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年费如何缴纳 专利年费应当自被授予专利的当年开始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法律网提醒,缴纳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可以保持专利状态的有效性。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 三、专利年费补缴滞纳金是多少 专利年费补缴滞纳金的金额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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