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8年2月,王某与其他四人合伙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核准经营范围中包括税务代理业务一项。王某是著名的税务师,他不甘于仅仅在这家事务所中充当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与此同时,他与另外几名股东产生了矛盾,这更使他另立门户的信念增强。于是,2001年初,王某与另外两人又申请成立了**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税务代理,王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2002年7月,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以王某违反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的竞业禁止规定,擅自在外开办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重合的税务师事务所,致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减少,其他合伙人收益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三人相应经济损失1333019元。王某则辩称自己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对方同意的;该所基本没有业务,故不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对方请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市一中院认为,王某擅自另行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显然与原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相冲突,判决王某赔偿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人民币17.48万元。 相关新闻 何谓“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即有权限制对方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 关于董事、经理人或执行股东及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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