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规定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网提醒您,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三、劳动仲裁后合同终止了吗 劳动仲裁后合同不一定终止了。申请劳动仲裁是请求仲裁委员后依法解决劳动争议,不一定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单位被责令关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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