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
释义 | 一、案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案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形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 一般情况下在受案七天之内就会决定是否立案,这个立案不是说七天之内一定就会将案件确定立案,而是要审查该案件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也会在七天之内告诉当事人不会进行立案。 ![]() 三、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法律网提醒,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支持,另一部分被驳回时,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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