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
释义 |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如下: 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 2.是案件调撤率较高; 3.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 4.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 5.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 6.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证明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等证据;涉及分割财产的还要提交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三、离婚纠纷开庭被告不出庭会怎么样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法律网提醒,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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