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2 |
释义 | 也就是说,上述关于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北京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即3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而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认定该协议无效,进而根本不支持企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由于我国各地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该违约金的地方规定差异很大,从而很可能出现各地处理同一问题的结果不唯一性。面对这种混乱状态,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的问题是,国家应该怎样看待违约金?违约金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做怎样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违约金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会对劳动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1)如果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就等于忽视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2)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了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则与劳动者的辞职权发生矛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即辞职权),如果允许劳动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则有些企业就会用违约金的方式来限制和妨害劳动者行使单方辞职权,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纵观全球,各国法律对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规定。虽然也有一些国家允许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但多数国家则禁止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例如日本的《劳动标准法》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金额的合同。作出这种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违反劳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难以事先预计,并且劳动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能力极为有限,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实行法定赔偿标准而不宜由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的辞职权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形做了严格的限制。具体条款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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