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限制权利条款是无效吗 |
释义 | 去年9月,吕-女士想买房,于是找到**美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看中了位于安定门外的一套房屋,报价为17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委托看房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吕-女士推荐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如未通过该公司购买所推荐的房屋,吕-女士需赔偿双倍佣金及一切连带损失。最终吕-女士买下这套房屋, 去年年底,**置地公司一纸诉状将吕-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防“跳单”的协议,吕-女士属于违约,应该赔偿双倍佣金等5.25万元。 庭审时吕-女士说,同一套房屋我爱我家的报价比**置地公司低了20万元,而且告知了这套房屋处于贷款抵押状态,暂时拿不到房产证,最终她以150万元的价格买下。她认为,**置地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自己买房没有提供任何帮助,自己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鉴别和挑选房屋,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我们签订的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法庭审理后认定,《委托看房协议书》中关于吕-女士看房后只能通过**置地公司购买所看房屋,否则就应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约定,剥夺了买房人自由选择中介机构和定价协商的权利,对买房人显失公平,应该撤销这个合同条款。 以案说法 限制权利条款无效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说,中介和买房人签订的是格式条款。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条款的一方,有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就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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