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是6个月,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执行的程序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也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并可由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由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 5.执行完毕后,由法院办理结案手续。 ![]() 三、法院执行后对方没有能力还款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方没有偿还能力的,法院可以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如果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中止执行,等到发现对方有财产时,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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