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解释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怎么判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构成? 法律网提醒您,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扰乱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具体行为有: (1)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有关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2)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固体废物;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及中国的企业、事业和组织及外国的组织、机构等,只要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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