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有哪些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有: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 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的。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予以追究;而追究行政责任一般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追究责任。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的。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刑事法律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的严厉程度要更加深一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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