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可以吗 |
释义 | 一、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可以吗 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擅自进行变更。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由上得出,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不行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涉及合同变更的内容有以下条文: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行的。以上就是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可以吗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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