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指定管辖的依据 |
释义 | 一、法院指定管辖的依据 法院指定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民诉管辖可以提出异议吗 民诉管辖可以退提出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管辖法院可以协商确定吗 管辖法院可以协商确定,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律网提醒,书面协议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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