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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何规定的
释义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何规定的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规定就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当事人双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
    二、协议仲裁有效的条件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必须为书面形式。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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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