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一、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网提醒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要按照如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上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协议管辖的种类包括哪些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或者说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2.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小类。 3.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不同的划分。一般来说,可依下述三种标准来分类: (1)依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依法律强制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依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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