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新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新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追诉期限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追诉期限最长为10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最高刑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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