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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如下: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2.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3.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二、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感情确已破裂,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6)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离婚的特殊保护
    离婚的特殊保护是指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2.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法律网提醒,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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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