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不再与公司续约那员工对受训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
释义 | 案例详情 洪某于2010年2月初被一家电脑公司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后为洪某提供带薪进高校培训深造的机会,以提高其技术研发能力。半年后,洪某回到公司参与新产品开发,他所研制的高科技含量产品使公司的利润大幅上升。此后,洪某被任命为技术部主管,工资也有所提高。去年5月,公司再次将洪某作为科研技术骨干送去培训。两次培训,公司共支付培训费用6.6万元。 今年2月初,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与洪某续签5年合同,洪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公司认为,这3年内公司花巨资为其提供培训,特别是第二次培训才结束,他还没为公司效力就走人,怎么也得赔偿第二次培训费,否则公司将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3条、第6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支付。 另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几次专项培训,如果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就不存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洪某所在公司并未与其约定服务期限,那么合同到期后,洪某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自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