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和违约金能否并存 |
释义 | 一、解除合同和违约金能否并存 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可以并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单方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需要以合约内容为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赔偿事项的,按照合约进行赔偿;如果没有没有的按照因单方违约而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是: 1.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2.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违约方要赔偿对方因其违反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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