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 |
释义 | 一、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 解除无效收养权的条件如下: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法律网提醒您,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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