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什么民事责任 |
释义 | 一、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什么民事责任 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民事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 2.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 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有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法律网提醒您,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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