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前置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复议前置什么意思 复议前置的意思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前置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法律网提醒你,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前置存在哪些矛盾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之间的矛盾所在,即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实现需依靠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而《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所赋予相对人的是一种自由选择权,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大多数情况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后者则会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无从发挥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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