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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药劣药定义标准
释义
    一、假药劣药定义标准
    假药劣药定义标准如下:
    1.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二、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律网提醒,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量刑可以加重。
    
    三、非法销售假药罪的处罚规定
    非法销售假药罪的处罚规定即《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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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