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三、探视权被阻碍怎么办 探视权被阻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法律网提醒您,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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