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释义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构成要件 根据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构成要件为: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了刑讯逼供等方法,对证人、被害人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3.违背了被讯问、询问人的主观意愿,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供述”,而是辩解,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弊端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你,非法证据排除的弊端有非法证据范围界定不明确、对于非法手段的界定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不易操作。我国法律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中非法手段的界定是比较笼统的。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也就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法律并没有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这将会造成法院无法准确的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引用法条: [1]《解释》第六十一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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