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 |
释义 | 一、人保和物保的竞合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处理规则如下: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3.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法律网提醒,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人保和物保的区别 人保和物保有如下区别: 1.风险边界不同 对外提供物保,其风险是可控的,而对外提供保证的风险是无限的,这种无限不是承担责任无限大,而是名下每一项财产都可能被处置。 2.责任期限 债权人只有在该期间采取了特定的行为(起诉债务人、要求保证人代偿等),保证人才会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免责了。而物保没有保证期间,只要主债权没有消灭,物保一直存在。 ![]() 三、物保的方式有几类 物保的方式有如下三类: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地占有特定财产,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3.留置:是指债权人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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