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羁押期间起诉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被告羁押期间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告羁押期间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被告羁押期间起诉如何处理 被告羁押期间起诉,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 三、审查起诉中的羁押期限为多久 审查起诉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法律网提醒,《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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