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 |
释义 | 一、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 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网提醒,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二、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几类 合同的附随义务有以下几类: 1.通知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4.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 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6.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三、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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