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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如何计算
释义
    一、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如何计算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延长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归属于诉讼时效,而明确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可改变的除斥期间的性质。而在行政法方面却未有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能否起诉
    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不能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重起诉。
    
    三、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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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