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确权的变更登记流程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变更登记流程 农村土地确权的变更登记流程: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农村土地是否可通过遗嘱继承?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使用权不是遗产,故不能继承,而且只有本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三、农村土地的法律规定 1.《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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