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具体内容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律网提醒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智力状况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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