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 |
释义 | 一、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如下: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网提醒,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二、合同抗辩权的特点 合同抗辩权有如下特点: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4.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三、合同抗辩权具体是哪三种 合同抗辩权具体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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