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条件 |
释义 | 一、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条件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条件如下: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4)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5)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6)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 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因法定原因转化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在于留置标的物和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效力,法律网提醒您,不论标的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留置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权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即因为留置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金或者对待给付,构成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留置效力的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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