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释义 | 一、联营合同的概念 联营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以及他们之间为明确相互间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二、联营合同的特征 联营合同的特征是: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则不能直接参予横向联营,不得签订联营合同。 2.联营合同的标的是指参予联营的各方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行为。这种联营行为有其特殊性,即属于联营各方当事人的一种联合在一起的共同作为,如缺少其中某一方,就不属于共同的作为,因此它的联营行为就无法去实现。 3.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必须体现"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 4.联营合同周期较长。联营合同一般不能即时清结,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而且合同标的只适用一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反复使用其标的,合同期限届满,如果联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延长合同标的使用期限。 ![]() 三、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法律网提醒您,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分以下两点: 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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