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 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 4.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法律网提醒您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共同危险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学界和立法界都没有定论,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学说: 1.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 2.共同过失说 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3.责任混合说 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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