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
释义 | 一、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法律网提醒您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危险性)且加害人不明,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适用过错原则之特殊形式---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衡平保护受害人利益。 ![]()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3.法律责任不同。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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