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解散诉讼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财产保全是合理的吗 |
释义 | 一、公司解散诉讼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解散诉讼在下面四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解散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是合理的吗 解散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是合理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人民法院如果判决解散公司,则公司马上需要进人清算程序。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矛盾,公司能够自行清算的话,也不会出现财产保全的问题。但事实是,在股东之间矛盾深刻的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已成奢望,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很可能会转移财产,以至于影响到将来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股东利益的实现。 ![]() 三、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谁? 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法律网提醒您,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