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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为重大交通事故?
释义
    一、何为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一般是根据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来划分等级的。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公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事故;
    (二)一般事故;
    (三)重大事故;
    (四)特大事故。这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比上述更严重的情况。在这个通知中已明确:“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事故处理时首先要进行事故等级的划分,其次是责任认定等工作。如果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正确认定事故责任显然是认定该罪的前提。但是,重大事故并非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唯一条件,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了“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构成该罪。此处的情节恶劣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以逃逸、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作为要件予以考虑。
    一九九七年三月修改后的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将犯罪的主体扩大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定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七年改为十五年。可见国家从立法方面加强了对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的惩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当事人各方进行询问,对有关车辆进行检查、检验,确定事实。然后依据交通法规判定当事人各方有那些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作用大小,最终认定当事人各方应负责任的比例;另一种是因当事人逃逸等原因,没有保护现场。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前一种方式判定事实,认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则只能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以推定的办法认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二、重大交通事故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重大交通事故后交警会处罚吗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交警会不会处罚要看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会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后果无外乎赔偿和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涉嫌交通肇事了,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提醒所有的朋友,开车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以免发生事故。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何为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7]《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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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20:47